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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24-10-08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浙江省工经联。英文名称 Zhejiang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ZFIE。

第二条  浙江省工经联是浙江省工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省性工业行业协会、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行业骨干企业、集团(公司)为主要成员,同时由相关行业协会和经济类组织、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以及经济界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联合组成且经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创新发展步伐,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能转换,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加强调查研究,协调行业协会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院校、科研、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行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美好浙江,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点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对全省工业经济的规划、建设、改革、发展、合作等进行调查研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提供咨询和研究成果。

(二)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培育优秀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创业创新。

(三)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状况分析,定期编写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协会、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进行指导服务。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会员企业和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规划论证、技术合作、产品鉴定、市场拓展等各类咨询服务。

(四)开展企业和行业之间的交流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引资等活动,拓展视野,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五)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介绍浙江省重点行业发展状况,宣传工业经济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

(六)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和港、澳、台地区工业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经济、科技、金融、人才等交流和合作。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以单位会员为主,发展少数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本省经济类行业协会、行业骨干企业、经济研究团体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2、市(县、区)的工业经济联合会;

3、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荐会长、副会长;

(四)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行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会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由秘书长聘任。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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