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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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24-10-09

规章制度汇总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三会”)会员管理,根据《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浙江省企业联合会章程》、《浙江省企业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三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日常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省“三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四条 浙江省“三会”会员管理,遵循严格审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三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浙江省企业联合会章程》、《浙江省企业家协会章程》的规定,积极浙江省“三会”活动,维护浙江省“三会”名誉。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市、县(市)企业;全省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提供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被推荐为全国、全省优秀企业及其他相关荣誉;

(六)本团体会员有资格被推荐为本团体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企业家(雇主);

2、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4、市(县、区)的企业家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提供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被推荐为全国、全省优秀企业家及其他相关荣誉;

(六)本团体会员有资格被推荐为本团体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三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基本义务。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为精简机构、节省开支、减轻会员负担,“三会”实行合署办公,“三会”会员每年只缴纳一份会费: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代表)按以下标准交纳: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5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2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5千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1千5百元;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按以下标准交纳: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3千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1千5百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1千元;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8百元;

第二十一条会费交纳的期限和办法:会员和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其中老会员(单位)每年5月30日前交纳。新会员(单位),经协会办公会议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当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会员(单位)如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费收缴工作由学会财务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收取会费,严格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浙江省“三会”财务部门必须制定会费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主管领导,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的管理和监督,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浙江省“三会”严格按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的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浙江省“三会”的必要费用开支。在浙江省 “三会”开展的各项有偿服务活动中,交费会员将享受免费或优惠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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