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会
2026年10月19日 星期一
首页
关于我们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浙江省企业家协会章程浙江省企业联合会章程浙江省三会简介规章制度汇总邀请函入会表格下载入会说明服务内容会费标准与办法内设机构
新闻动态
经济动态公告信息要闻推荐
各地协会/企业信息
各地协会企业信息
三方机制
雇主工作维权委
管理创新
管理创新
培训园地
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动态理论“653”工程
专精特新分会
联系我们

浙江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4-08-15
   

  8月13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近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9月4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共14条,就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放宽登记的举措和管理制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据了解,《规定》不仅对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的原则、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工商登记机关要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注册登记。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专门就《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创建便捷的注册登记体系,总的方向是要降低准入门槛。根据本轮改革“宽进”的目标,《规定》将住所(经营场所)定位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管辖和送达法律文件。改革目前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方式,采取地址信息“申报制”,由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实行自主、如实申报。

  《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规定》的规定执行;两者地址相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工商登记机关仅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遵循的原则

  企业登记准入制度改革应当既符合社会降低创业成本的呼声,又要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因此,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需要遵循既要方便注册,又要规范有序;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既要放得开又要管得住等原则。

  考虑到浙江省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差异性,《规定》授权各地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出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各地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没有规定的,则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高注册门槛,增加企业创业成本。各地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界定部门职权和责任,做到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放开的同时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做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范有序。

  推行一照多址等举措充分释放场地资源

  为降低创业成本,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修改为申报制外,《规定》还多措并举释放存量场地资源,继续推行已取得改革实践成果的“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政策;进一步放宽日常办公托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由商务秘书企业实行托管,并明确商务秘书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

  鼓励依法合理申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人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违法建筑或危险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规定》对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要本着邻里和谐、居民安全的原则,根据《物权法》和本地出台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细则,在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前提下申报登记;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规定的房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联系我们
Tel:0571-85805170
Fax:310003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290号三华园3号楼6楼

小程序

公众号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浙ICP备2024124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