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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大事故企业的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同行业“一把手”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0-10-18
   

  安全生产重如泰山。6日从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该省将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重大事故企业的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同行业企业的“一把手”。

  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最新公布了一份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而且,如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政府在该实施意见中还指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政府还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设置了连带责任。凡是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将被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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