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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类企业下浮社保费缴纳比例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0-03-15
   

  浙江省政府决定,2010年坚持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并有序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支持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

  据获悉,此次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集中减征安排在2010年4月份执行。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适用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浙江境内企业包括困难企业;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出,2010年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目前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高于14%的原则上调整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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