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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4-10-20
   

  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在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服务等方面,政府要依法给予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要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和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在现实中,有些企业反映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购买指定产品等问题。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前,如果规定中介机构提供前置服务项目的,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并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也不能对不同企业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选择性执法;税务机关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能违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根据规定,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协会(商会)也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或者调整会费标准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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