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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助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3-11-12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制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为进一步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这些政策措施,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知晓政策、运用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效用,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梳理了近几年国家和省里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创业创新扶持政策以及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策三大部分,在浙江日报《中小企业之窗》专版进行集中宣传。本版先期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经梳理,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分六个方面,即增值税优惠、所得税优惠、营业税优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及其他收费优惠。

  1.增值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3.营业税优惠: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扶持。

  5.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主要包括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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