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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作用明显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1-05-19
   

抓合同签订    调劳资纠纷

我县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作用明显

 

本报讯  “自从建立了劳动协调员制度,企业和员工关系更和谐了,员工队伍更稳定了,厂里招工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经理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陈龙聪告诉记者。据悉,陈龙聪是经县企联(三会)集中培训的256名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之一。

据了解,自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我县出现员工叫板企业的劳动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且呈高位运行趋势,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给企业造成不小负担。据统计,2007年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纠纷争议案件112起,2008年增至211起,其中要求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案件约16起,诉求支付双倍工资总额约22.75万元。2009年增至260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案件约39起,涉及工资总额约27.30万元。

县企联牵头建立协调员制度

面对如此形势,从2010年1月开始,县企联(三会)牵头,在会员企业中建立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并由企联组织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进行免费培训,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服务企业的第一要务,重点狠抓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的全面签订,调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到目前为止,县企联200余家会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近100%。

县企联副会长兼秘书长陈久湘说,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有助于企业加强劳动管理,健全劳动管理责任制度,达到保障员工权益、排解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形象的多重作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企业的“润滑剂”

“劳动协调员是企业的润滑剂,避免员工与企业之间的摩擦,也是企业的守门员,将纠纷和问题尽量控制在企业内部解决。”陈龙聪如此评价自己的岗位。

作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日常工作中,陈龙聪积极关注员工尤其是基层员工的动态,及时疏导员工的不良情绪,反馈并帮助解决员工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同时将企业的决策动向第一时间传递给员工,搭建起员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

去年,公司发生一起一线员工意外受伤事故。陈龙聪了解情况后,与该员工积极协商,打消了该员工向劳动监察仲裁庭申请仲裁的念头,最后企业与员工双方在瓯北镇司法所协调解决了此事,在员工权益得到维护、帮助企业留住员工的同时,避免了事态扩大后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协调员制度促和谐保稳定

温州长城拉链集团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凌建苗告诉记者,公司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大约为80%。“不能全面签订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员工认为合同签与不签无所谓,反正是事实的劳动关系存在,出了问题公司会负责,跳槽也更方便。”凌建苗说。

2010年,长城拉链建立起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规定员工进厂30天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员工方不愿签订的,由劳动关系协调员依法作好讲解宣传。2010年企业的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之前,因合同签订不规范、签订率低,员工工资待遇经常出现模糊或无明确依据,而带来的工资福利方面的劳动纠纷比较多,导致生产岗位用工不稳定,造成生产上的延误及人员经常变动引起的质量不稳定,同时企业人员变动太大,企业培训费用增加,增大用工成本。”凌建苗说,“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后,实现了劳动合同的全面签订,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员工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加之劳动合同期限的平等协商,工作稳定性提高。企业方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介入,劳动关系协调员作用日益突出,也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建立健全机制,企业在劳资双方的关系处理上不断向和谐稳定发展。 (通讯员 黄永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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