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企联建立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健康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保证。我县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建设,特别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长期以来为此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来说,我县企业劳动关系情况是稳定的,它对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企业员工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员工叫板企业的劳动纠纷案件增多,且呈高位运行趋势,严重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据笔者2009年3月份调查,2007年度我县劳动监察仲裁庭共受理劳动纠纷争议案件112起,2008年度达211起,其中要求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16起,诉求支付双倍工资总额达227500元;2009年1月至3月中旬,受理劳动纠纷争议案件67起,其中要求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5起,诉求支付双倍工资总额达146700元。被企业员工起诉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家)反映十分强烈,一些人甚至错误地认为这都是《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实施的结果。在县企联(三会)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许多企业家急切要求政府能给予帮助排忧解难。为了依法维护企业家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稳定发展、转型升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县企联坚持大局至上的意识,奋发做事的激情,直视矛盾的勇气,高效服务的作风和创新管理的精神,于2010年1月开始,在县企联会员企业中建立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这项工作,其目的从依法维护企业家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有效化解、防范因依法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没有全面落实给企业(家)带来风险和损失,所以,深受企业家的欢迎。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县企联会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达到100%,劳动纠纷案件明显减少,我们的做法是:
一、勇于担责,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服务企业的第一要务。
企业的和谐是企业家集中精力抓转型,促发展的前提,也是激发员工充满活力投身工作必需营造的环境。为企业家服务,最要紧的依法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家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劳动关系已成为观测社会矛盾的“晴雨表”。企业家的呼声和要求,既是对县企联服务企业的急切期盼,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劳动关系出现的问题。我们深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认为积极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平安永嘉”、“法治永嘉”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认识决定行动,形势的发展,需要县企联要有所作为,该出手时就出手。为此,我们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县企联服务企业的第一要务。
二、狠抓重点,把全面做好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事实说明,全面签订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我们把依法维护企业(家)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全面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道理,向每个会员企业(家)作了详细说明。这对统一认识,提高企业(家)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创新管理,把建立实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作为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保证。
我们提出建立实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我们把想法向县经贸局和县人事劳动社保局领导作了沟通汇报,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和支持。于是,向会员企业发放了《关于要求确定、上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人选名单的通知》,要求每个企业确定1至2名劳动关系协调员,上报县企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