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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中小企业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1-12-14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帮扶的对象和重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且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具体享受帮扶政策的范围及条件,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五缓四减三补贴

  “五缓”。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参保地地税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减”。2011年,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减征工作统一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在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困难企业,减征实施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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