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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职代会可选举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 浙江省三会
  • 发布时间: 2010-03-30
   

  《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望于10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可以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职工不满100人的企业,可以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

  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除了可以行使以上职权,还可以审查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等;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了以上职权外,还可以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职工不满100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名;

  职工超过100人不到1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40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名;

  职工超过1000人不满5000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100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1000人,代表名额增加20名;

  职工5000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200名。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选举、表决事项需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方、工会或者1/3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通过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的事项应当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有1/3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1/10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同时需履行下列义务: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予以反映;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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