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关资料摘编
(一)
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原则
一、“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行动的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唯一具有三方性的组织,即该组织的理事会由政府理事、雇主理事和工人理事组成,国际劳工大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会议也都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派代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促进各成员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和企业的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也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中最大的国际组织。它与其他国际机构不同之处在于其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活动,均由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大会每个会员国各派4名代表参加,其中政府代表2人,工人和雇主代表各1人。这种“三方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理事会、产业委员会、区域会议等。
“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行动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一部分的《费城宣言》中申明:“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坚持不懈地进行,还需要国际间做持续一致的努力。在这种努力中,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享有与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与政府代表一起自由讨论和民主决定,以增进共同的福利”,以期“有效地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促进雇主和劳动者加强双方在提高生产效能中的合作,以及在制定与实施社会和经济措施中的合作”。
二、国际劳工组织奉行三方原则的指导思想是提倡工人与雇主的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所关心、处理的事务,一般都涉及各国工人、雇主的利益,吸收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讨、协商和做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当事各方的尊重和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意愿。这样做出的决定较能
兼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也有助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民主性,因而便于付诸实施。
“三方性”原则的出发点是将雇主和工人都看作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主张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吸收他们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协商,通过雇主和工人的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政府、雇主和工人以平等地位,就涉及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劳工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已成为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三方机制的组织形式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订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代表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方机制的组织形式十分灵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有些国家实行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如加拿大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日本的产业劳动恳谈会,俄罗斯的社会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马来西亚的全国联合咨询委员会等。在另一些国家还有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而设立的专业性组织,如澳大利亚的全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新加坡的全国工资理事会,英国的咨询、调整与仲裁局等。
四、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
国际劳工组织所实行的三方性原则,是各国建立三方机制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会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而借鉴的有效形式。
中国政府积极借鉴三方性原则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1年8月3日成立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就是借鉴国际惯例的充分体现。
(二)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涵义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企业)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代表,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三方机制建立的目的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单单由政府、工会或企业组织来处理劳动关系的机制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由代表雇主的组织和代表工人的组织通过协商共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由雇主组织或工会组织在经济利益或其他权利方面寻找各方比较满意的平衡而达成的协议或合作。从上可以看出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有以下几点涵义:
(1)三方机制是专门为协调劳动关系而建立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通过这种体制和体系,由参与各方共同制定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共同处理劳动关系。
(2)三方机制的宗旨是通过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和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
(4)三方机制的各方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维护各自代表主体的利益,因此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5)三方机制处理的事务都是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务,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及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
三方机制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三方尽管大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但还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雇主关心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强调降低生产的成本,提高生产的效率,取得企业的发展。而工人组织则强调职工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希望职工能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保证职工收入能稳定增长,希望企业能不断地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政府最关心的是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文化生活的改善和政局的稳定。因此,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
为了保证三方各自的利益,就需要一种制度和机制来解决各方的分歧,通过协商、对话和合作达到各方基本满意的目标。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崇尚社会生活民主化,在涉及雇主、职工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更需要广泛发扬民主,通过吸收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达到相互的协调和平衡,从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共同创造一个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因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是代表企业(雇主)
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惟一合法代表
自1983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来,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协)一直作为中国企业(雇主)的代表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国内劳动领域的活动,如参加国际劳工大会、专业委员会、亚太地区会议以及雇主组织的会议,参与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行业政策、研讨劳动和社会领域的重大问题、交流雇主组织的经验。通过十五年的努力,中国企协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国际劳工组织的渠道与世界上几十个国家的雇主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双边关系。
今年8月,陈兰通副会长率中国雇主代表团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3次亚太区域会议,并在亚太雇主联合会成立文书上签字。至此,中国企业联合会正式加入亚太雇主联合会,为加强我会与亚太地区各国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在10月23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国雇主论坛”上,国际雇主组织副主席塔巴尼在论坛上宣布了中国企联正式加入国际雇主组织。他说:“2000年底,我们执行委员会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正式成员。2002年11月25日国际雇主组织执行委员会上把台湾雇主组织改名为中国台北工业总会。这个决议在2003年6月2日总理事会上一致通过,这样中国企业联合会就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我们国际雇主组织认为中国企业联合会是中国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同中国雇主的活动,比如开会磋商都是通过中国企业联合会来进行。”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企业(雇主)组织的惟一合法代表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这是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的:
一、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表明我国将逐步建立和实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代表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二、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状况”中指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
《白皮书》指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中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基本形成。”
“中国积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拟订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以及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三、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明确: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各项重大问题。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
五、尉健行同志2001年11月20日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
“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基层以上的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要对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搞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违反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要把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与办法,落实劳动争议三方仲裁原则,强化仲裁的效力与权威,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组织代表进行三方协商等机制,努力从源头上、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六、吴邦国副总理2001年11月20日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书面讲话中指出: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通力协作。建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商机制,是一种有效形式。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已经建立了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全国有12个省市也已经建立了这项制度,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
七、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2001年11月20日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
“形成三方协调机制,是做好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三方应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为了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国家经贸委已正式委托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经济综合部门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作为企业组织的代表,直接承担有关的具体工作。各级经贸委要支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依法履行这方面的职责。”
八、国家经贸委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对中国企协和各省市企协在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关于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问题的复函” (国经贸厅企[1998]3号)明确:
“经研究,同意由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国家经贸委参加经常性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与国际雇主组织的联系工作”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2月8日“关于明确各地方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1999]27号)指出: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也逐年增加。近年来,为规范和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并开始在企业一级试行集体协商机制。
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一方代表,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参与了劳动法、集体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有关劳动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此基础上,以国家经贸委《关于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的复函》(国经贸厅企[1998]3号)明确了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地位。
随着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逐步建立,经常性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企[1998]3号文件精神,请各地经贸委支持各地企业家协会有关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授权各级企业家协会承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企业一方的代表,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当地经贸委。”
九、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1998年10月22日“关于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问题的批复”(浙计经企[1998]1386号)给浙江省企业家协会:
“同意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作为浙江省企业经营者代表参加省内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与国内外雇主组织的联系工作”。
(四)
我国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建立
一、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制定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2002年8月,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建立三方机制工作。
二、2001年11月20日至21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此次会议标志着我国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必将载入史册。
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强调指出,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和具体步骤。他说,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因此,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要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条款,没有经过平等协商的,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要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具体加以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要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及取得的成果,充实和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中,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现到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中去。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会上发表书面讲话,他说,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依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依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级经贸等有关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工作中,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三、2003年8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广东珠海市召开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交流各地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经验,明确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工作思路,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这次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建立以来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有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必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副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宝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副主席、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陈兰通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确定了近期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重点,适应以建立灵活高效的协调机制为基础,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会议交流的经验各具特色,反映了全国各级三方机制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从经验的内容看,有省委、省政府重视和推动三方机制建立和发展的经验;有三方机制在推动立法和突出重点开展工作机构的经验;有推动各级三方机制建设、成立三方专门工作机构的经验;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企协作为雇主代表参与三方机制的经验。这些经验都来自于实践,有很强的创新意识,为完善我国三方制度、促进各地普遍建立三方机制、发挥三方实质性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陈兰通在讲话中指出:企联作为三方机制成员之一、作为企业组织(雇主)代表,要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促进企业不断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是新时期中国企联适应改革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企联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职能的重大发展。自召开“南京会议”一年多以来,中国企联和各地企联、企业家协会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求,把三方机制建设和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省一级三方机制建设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企联/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根据形势变化,对原有工作职能做适当调整,以代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己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政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主动开展工作,真正发挥企业组织(雇主)代表的作用,靠工作业绩赢得地位、赢得企业的信任和支持,切实担负起国家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
四、2002年1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和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在杭州召开了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我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运行。
2002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会议,贯彻“南京会议”精神,在全省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 梁平波副书记和叶荣宝副省长都参加了全省的工作会议,并作了重要的讲话,为在全省贯彻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两年来,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已召开了四次会议,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有关指示精神,服务于大局。
(2)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3)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4)对制定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6)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并对如何避免和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可行措施。
(7)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目前,全国已普遍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已向市、县延伸,我国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开始形成。各级三方机构建立后,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围绕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协商,积极开展活动,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解决了一些职工和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和地方三方协调机构的建立,初步实现了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目标,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格局逐步形成。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编印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日
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原则
一、“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行动的基本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唯一具有三方性的组织,即该组织的理事会由政府理事、雇主理事和工人理事组成,国际劳工大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会议也都由各成员国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派代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促进各成员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和企业的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负责劳工问题的国际机构,也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中最大的国际组织。它与其他国际机构不同之处在于其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活动,均由会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参加,三方代表享有独立、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劳工大会每个会员国各派4名代表参加,其中政府代表2人,工人和雇主代表各1人。这种“三方性”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理事会、产业委员会、区域会议等。
“三方性”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行动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一部分的《费城宣言》中申明:“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坚持不懈地进行,还需要国际间做持续一致的努力。在这种努力中,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享有与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与政府代表一起自由讨论和民主决定,以增进共同的福利”,以期“有效地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促进雇主和劳动者加强双方在提高生产效能中的合作,以及在制定与实施社会和经济措施中的合作”。
二、国际劳工组织奉行三方原则的指导思想是提倡工人与雇主的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际劳工组织所关心、处理的事务,一般都涉及各国工人、雇主的利益,吸收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以平等的地位同政府代表一起研讨、协商和做出决定,体现了对劳动关系当事各方的尊重和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意愿。这样做出的决定较能
兼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也有助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民主性,因而便于付诸实施。
“三方性”原则的出发点是将雇主和工人都看作发展经济的重要力量,主张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时,吸收他们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协商,通过雇主和工人的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政府、雇主和工人以平等地位,就涉及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劳工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已成为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三方机制的组织形式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订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代表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方机制的组织形式十分灵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有些国家实行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如加拿大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日本的产业劳动恳谈会,俄罗斯的社会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马来西亚的全国联合咨询委员会等。在另一些国家还有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而设立的专业性组织,如澳大利亚的全国职业安全与卫生委员会,新加坡的全国工资理事会,英国的咨询、调整与仲裁局等。
四、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
国际劳工组织所实行的三方性原则,是各国建立三方机制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会就其各自利益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而借鉴的有效形式。
中国政府积极借鉴三方性原则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1年8月3日成立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就是借鉴国际惯例的充分体现。
(二)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涵义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雇主(企业)组织和工人组织三方代表,按照一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三方机制建立的目的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单单由政府、工会或企业组织来处理劳动关系的机制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由代表雇主的组织和代表工人的组织通过协商共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由雇主组织或工会组织在经济利益或其他权利方面寻找各方比较满意的平衡而达成的协议或合作。从上可以看出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有以下几点涵义:
(1)三方机制是专门为协调劳动关系而建立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通过这种体制和体系,由参与各方共同制定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共同处理劳动关系。
(2)三方机制的宗旨是通过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和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和谈判。
(4)三方机制的各方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维护各自代表主体的利益,因此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5)三方机制处理的事务都是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务,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及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
三方机制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与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三方尽管大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但还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雇主关心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强调降低生产的成本,提高生产的效率,取得企业的发展。而工人组织则强调职工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希望职工能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保证职工收入能稳定增长,希望企业能不断地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政府最关心的是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文化生活的改善和政局的稳定。因此,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
为了保证三方各自的利益,就需要一种制度和机制来解决各方的分歧,通过协商、对话和合作达到各方基本满意的目标。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崇尚社会生活民主化,在涉及雇主、职工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更需要广泛发扬民主,通过吸收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达到相互的协调和平衡,从而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共同创造一个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因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是代表企业(雇主)
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的惟一合法代表
自1983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来,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协)一直作为中国企业(雇主)的代表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国内劳动领域的活动,如参加国际劳工大会、专业委员会、亚太地区会议以及雇主组织的会议,参与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行业政策、研讨劳动和社会领域的重大问题、交流雇主组织的经验。通过十五年的努力,中国企协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利用国际劳工组织的渠道与世界上几十个国家的雇主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双边关系。
今年8月,陈兰通副会长率中国雇主代表团参加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3次亚太区域会议,并在亚太雇主联合会成立文书上签字。至此,中国企业联合会正式加入亚太雇主联合会,为加强我会与亚太地区各国雇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在10月23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国雇主论坛”上,国际雇主组织副主席塔巴尼在论坛上宣布了中国企联正式加入国际雇主组织。他说:“2000年底,我们执行委员会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正式成员。2002年11月25日国际雇主组织执行委员会上把台湾雇主组织改名为中国台北工业总会。这个决议在2003年6月2日总理事会上一致通过,这样中国企业联合会就成为国际雇主组织的成员。我们国际雇主组织认为中国企业联合会是中国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同中国雇主的活动,比如开会磋商都是通过中国企业联合会来进行。”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企业(雇主)组织的惟一合法代表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这是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的:
一、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表明我国将逐步建立和实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代表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二、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状况”中指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
《白皮书》指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中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基本形成。”
“中国积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这种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拟订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以及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
三、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明确: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各项重大问题。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
五、尉健行同志2001年11月20日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
“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基层以上的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要对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搞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违反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要把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与办法,落实劳动争议三方仲裁原则,强化仲裁的效力与权威,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组织代表进行三方协商等机制,努力从源头上、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六、吴邦国副总理2001年11月20日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书面讲话中指出: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通力协作。建立政府、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商机制,是一种有效形式。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已经建立了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全国有12个省市也已经建立了这项制度,没有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
七、国家经贸委副主任蒋黔贵2001年11月20日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指出:
“形成三方协调机制,是做好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三方应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为了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国家经贸委已正式委托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经济综合部门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作为企业组织的代表,直接承担有关的具体工作。各级经贸委要支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依法履行这方面的职责。”
八、国家经贸委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对中国企协和各省市企协在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关于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问题的复函” (国经贸厅企[1998]3号)明确:
“经研究,同意由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国家经贸委参加经常性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与国际雇主组织的联系工作”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2月8日“关于明确各地方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1999]27号)指出: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劳动争议也逐年增加。近年来,为规范和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并开始在企业一级试行集体协商机制。
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一方代表,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参与了劳动法、集体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有关劳动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此基础上,以国家经贸委《关于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的复函》(国经贸厅企[1998]3号)明确了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地位。
随着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逐步建立,经常性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厅企[1998]3号文件精神,请各地经贸委支持各地企业家协会有关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授权各级企业家协会承担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企业一方的代表,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当地经贸委。”
九、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1998年10月22日“关于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代表地位问题的批复”(浙计经企[1998]1386号)给浙江省企业家协会:
“同意浙江省企业家协会作为浙江省企业经营者代表参加省内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及与国内外雇主组织的联系工作”。
(四)
我国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建立
一、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制定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2002年8月,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建立三方机制工作。
二、2001年11月20日至21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此次会议标志着我国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必将载入史册。
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强调指出,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和具体步骤。他说,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因此,要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要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条款,没有经过平等协商的,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要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具体加以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要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及取得的成果,充实和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中,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现到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中去。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会上发表书面讲话,他说,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依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依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级经贸等有关部门,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工作中,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到突出位置。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三、2003年8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广东珠海市召开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总结交流各地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经验,明确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工作思路,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这次全国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建立以来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有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必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副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宝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副主席、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陈兰通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确定了近期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重点,适应以建立灵活高效的协调机制为基础,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会议交流的经验各具特色,反映了全国各级三方机制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从经验的内容看,有省委、省政府重视和推动三方机制建立和发展的经验;有三方机制在推动立法和突出重点开展工作机构的经验;有推动各级三方机制建设、成立三方专门工作机构的经验;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企协作为雇主代表参与三方机制的经验。这些经验都来自于实践,有很强的创新意识,为完善我国三方制度、促进各地普遍建立三方机制、发挥三方实质性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陈兰通在讲话中指出:企联作为三方机制成员之一、作为企业组织(雇主)代表,要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促进企业不断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参与三方机制工作是新时期中国企联适应改革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企联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职能的重大发展。自召开“南京会议”一年多以来,中国企联和各地企联、企业家协会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求,把三方机制建设和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省一级三方机制建设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企联/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根据形势变化,对原有工作职能做适当调整,以代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己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政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主动开展工作,真正发挥企业组织(雇主)代表的作用,靠工作业绩赢得地位、赢得企业的信任和支持,切实担负起国家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
四、2002年1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和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在杭州召开了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标志着我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运行。
2002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会议,贯彻“南京会议”精神,在全省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 梁平波副书记和叶荣宝副省长都参加了全省的工作会议,并作了重要的讲话,为在全省贯彻落实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近两年来,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已召开了四次会议,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有关指示精神,服务于大局。
(2)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3)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4)对制定并监督实施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6)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并对如何避免和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提出可行措施。
(7)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目前,全国已普遍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已向市、县延伸,我国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开始形成。各级三方机构建立后,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围绕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协商,积极开展活动,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解决了一些职工和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和地方三方协调机构的建立,初步实现了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目标,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格局逐步形成。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编印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日




